企業管治

董事會
董事會
介紹

中國新城鎮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及管理層致力維持高標準的企業管治原則及常規,以提高企業透明度及問責性。良好的企業管治是一家健全的公司保障及提升股東價值方面不可或缺的元素。

董事會的角色

董事會須為妥善經營本公司業務全面負責。董事會的主要角色為提供企業領導、訂立策略性目標及確保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具備必要的財力及人力資源足以令本集團達到其目標並且保障及提升本公司股東(「股東」)的長期價值。董事會為本集團訂立整體策略並審閱管理層表現。為履行該項職責,董事會負責本集團的整體企業管治,包括設立審慎及有效的控制框架、訂立其策略方針、設立管理目標及監察該等目標的達成。

董事會成立了三(3)個董事會委員會包括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統稱「董事會委員會」),彼等協助董事會履行其職責。各董事會委員會的成效亦定期受到監察。董事會每年就審閱財政表現、各期間業績、重大投資及其他對本集團而言屬重大的事宜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大約每季一次。章程細則允許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以電話或類似通訊形式召開。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在內的大多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名委員會成員如下:

季加銘先生 - 主席
盧偉雄先生 - 成員
劉豔紅女士 - 成員

提名委員會已於2025年6月19日採納現有職權範圍,其主要許可權為:

1. 制定正式及具透明度的程式,委任新董事加入董事會並續聘本公司輪值退任的董事(「董事」);

2. 評估董事會整體效力,以及各董事對董事會效力的貢獻;

3. 經考慮企業管治原則及守則後,按其認為適當的職權範圍採取有關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向本公司高級職員及員工索取資料;

4. 取得有關獨立專業意見(如有需要)。委聘有關顧問的開支應由本公司承擔。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在內的全體成員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成員如下:

袁克儉先生 - 主席
盧偉雄先生 - 成員
季加銘先生 - 成員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已於2025年12月12日採納職權範圍,其主要許可權為: 

  1. 協助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保持ESG管理(包括氣候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審閱、確認適用的ESG標準或原則、優先事項和目標。
  2. 監督公司ESG及氣候相關的目標、策略、政策的實施,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識別以及相關應對策略的制定及落實。
  3. 監督公司設定的ESG關鍵績效指標和目標的達成情況,以及定期評估公司的相關表現及行動計畫的有效性,並就提升相關表現所需採取的行動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4. 審閱主要ESG趨勢及可能對公司運營構成重大影響的ESG相關風險和機遇(包括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如立法、監管、訴訟和社會輿論。對公司現有ESG相關管理架構和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及時性及有效性進行審視、評估及檢討。
  5. 聚焦行業領域現狀,關注ESG相關風險和機遇的同行分析,通過行業對比,審視、檢討及改善ESG工作部署,發掘行業機遇。
  6. 監察和評估公司ESG表現對利益相關方的影響,並在必要時提出糾正行動計畫。
  7. 就本公司公開通訊、披露及刊物(包括年報中的ESG報告)進行審視,以維持ESG及氣候相關披露的完整性、真實性及準確性。
  8. ESG委員會需定期評估其成員的表現。評估需涉及ESG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職責時的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其是否有適當的技能和勝任能力來監督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
  9. ESG委員會需定期評估其成員的表現。評估需涉及ESG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職責時的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其是否有適當的技能和勝任能力來監督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
  10. 履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與ESG相關的職責。

 

企業管治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在內的全體成員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成員如下:

盧偉雄先生 - 主席
季加銘先生 - 成員
袁克儉先生 - 成員

審計委員會已於2021年4月16日採納職權範圍,其主要許可權為:

1. 協助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履行其有關本公司會計政策、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財務報告慣例及業務政策的職責;

2. 監察管理層是否致力成立及維持令人滿意的監控環境以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包括內部審核的任何安排);

3. 作為其他董事、財務管理團隊及本公司內部與外部審計師間的溝通集中點,內容關於彼等職責中相關的財務及其他報告、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外部及內部審核及董事會不時厘定的該等其他財務及會計事宜,並考慮審核安排是否足夠;

4. 協助董事會就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的財務報告程式、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是否有效提供獨立檢討,監察審核程式以及履行董事會不時指派的其他職務及職責。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在內的大多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委員會成員如下:

袁克儉先生 - 主席
盧偉雄先生 - 成員
季加銘先生 - 成員

薪酬委員會已於2021年4月16日採納職權範圍,其主要許可權為:

  1. 建立公正及具透明度的程式,發展薪酬的政策為本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及為本公司個別董事厘定薪酬組合,惟概無董事可參與厘定其本身薪酬;
  2. 因應董事會所訂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3. 考慮企業管治原則及守則後,按其認為適當的職權範圍採取有關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向本公司高級職員及員工索取資料;
  4. 就所有董事的薪酬向本公司內外尋求專業意見。薪酬委員會須確保獲委任的薪酬顧問與本公司之現行關係(如有)不應對其獨立性及客觀性有影響;
  5. 履行董事會不時指派的其他職務及職責。
企業管治
董事會
董事會
介紹

中國新城鎮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及管理層致力維持高標準的企業管治原則及常規,以提高企業透明度及問責性。良好的企業管治是一家健全的公司保障及提升股東價值方面不可或缺的元素。

董事會的角色

董事會須為妥善經營本公司業務全面負責。董事會的主要角色為提供企業領導、訂立策略性目標及確保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具備必要的財力及人力資源足以令本集團達到其目標並且保障及提升本公司股東(「股東」)的長期價值。董事會為本集團訂立整體策略並審閱管理層表現。為履行該項職責,董事會負責本集團的整體企業管治,包括設立審慎及有效的控制框架、訂立其策略方針、設立管理目標及監察該等目標的達成。

董事會成立了三(3)個董事會委員會包括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統稱「董事會委員會」),彼等協助董事會履行其職責。各董事會委員會的成效亦定期受到監察。董事會每年就審閱財政表現、各期間業績、重大投資及其他對本集團而言屬重大的事宜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大約每季一次。章程細則允許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以電話或類似通訊形式召開。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在內的全體成員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成員如下:

盧偉雄先生 - 主席
季加銘先生 - 成員
袁克儉先生 - 成員

審計委員會已於2021年4月16日採納職權範圍,其主要許可權為:

1. 協助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履行其有關本公司會計政策、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財務報告慣例及業務政策的職責;

2. 監察管理層是否致力成立及維持令人滿意的監控環境以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包括內部審核的任何安排);

3. 作為其他董事、財務管理團隊及本公司內部與外部審計師間的溝通集中點,內容關於彼等職責中相關的財務及其他報告、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外部及內部審核及董事會不時厘定的該等其他財務及會計事宜,並考慮審核安排是否足夠;

4. 協助董事會就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的財務報告程式、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是否有效提供獨立檢討,監察審核程式以及履行董事會不時指派的其他職務及職責。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在內的大多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名委員會成員如下:

季加銘先生 - 主席
盧偉雄先生 - 成員
劉豔紅女士 - 成員

提名委員會已於2025年6月19日採納現有職權範圍,其主要許可權為:

1. 制定正式及具透明度的程式,委任新董事加入董事會並續聘本公司輪值退任的董事(「董事」);

2. 評估董事會整體效力,以及各董事對董事會效力的貢獻;

3. 經考慮企業管治原則及守則後,按其認為適當的職權範圍採取有關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向本公司高級職員及員工索取資料;

4. 取得有關獨立專業意見(如有需要)。委聘有關顧問的開支應由本公司承擔。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在內的大多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委員會成員如下:

袁克儉先生 - 主席
盧偉雄先生 - 成員
季加銘先生 - 成員

薪酬委員會已於2021年4月16日採納職權範圍,其主要許可權為:

  1. 建立公正及具透明度的程式,發展薪酬的政策為本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及為本公司個別董事厘定薪酬組合,惟概無董事可參與厘定其本身薪酬;
  2. 因應董事會所訂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3. 考慮企業管治原則及守則後,按其認為適當的職權範圍採取有關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向本公司高級職員及員工索取資料;
  4. 就所有董事的薪酬向本公司內外尋求專業意見。薪酬委員會須確保獲委任的薪酬顧問與本公司之現行關係(如有)不應對其獨立性及客觀性有影響;
  5. 履行董事會不時指派的其他職務及職責。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在內的全體成員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成員如下:

袁克儉先生 - 主席
盧偉雄先生 - 成員
季加銘先生 - 成員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已於2025年12月12日採納職權範圍,其主要許可權為: 

  1. 協助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保持ESG管理(包括氣候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審閱、確認適用的ESG標準或原則、優先事項和目標。
  2. 監督公司ESG及氣候相關的目標、策略、政策的實施,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識別以及相關應對策略的制定及落實。
  3. 監督公司設定的ESG關鍵績效指標和目標的達成情況,以及定期評估公司的相關表現及行動計畫的有效性,並就提升相關表現所需採取的行動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4. 審閱主要ESG趨勢及可能對公司運營構成重大影響的ESG相關風險和機遇(包括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如立法、監管、訴訟和社會輿論。對公司現有ESG相關管理架構和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及時性及有效性進行審視、評估及檢討。
  5. 聚焦行業領域現狀,關注ESG相關風險和機遇的同行分析,通過行業對比,審視、檢討及改善ESG工作部署,發掘行業機遇。
  6. 監察和評估公司ESG表現對利益相關方的影響,並在必要時提出糾正行動計畫。
  7. 就本公司公開通訊、披露及刊物(包括年報中的ESG報告)進行審視,以維持ESG及氣候相關披露的完整性、真實性及準確性。
  8. ESG委員會需定期評估其成員的表現。評估需涉及ESG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職責時的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其是否有適當的技能和勝任能力來監督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
  9. ESG委員會需定期評估其成員的表現。評估需涉及ESG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職責時的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其是否有適當的技能和勝任能力來監督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
  10. 履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與ESG相關的職責。